近日,枞阳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综合考量,灵活施策,通过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机械设备、半成品货物的方式,高效兑付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最大限度减少被执行人损失、保证了申请执行人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的“三赢”效果。
【案情简介】
2023年,吴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汪某某两次借款合计222000元。借款到期后,汪某某多次催讨,吴某某均以各种借口推脱。因吴某某屡次失信,汪某某将其诉至枞阳法院。审理过程中,枞阳法院依法支持了汪某某的诉求,判令吴某某归还汪某某本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依然未履行还款义务,汪某某遂向枞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直接查封吴某某名下某加工厂的机械设备,进行司法拍卖,以此来履行借款。
【“强制拍”变“自行卖”】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联系上吴某某,了解相关情况。据了解,因经营不善,吴某某所经营的加工厂在2024年10月就已停产,处于停止运营状态,目前还拖欠工人工资未发。随后,执行干警前往加工厂房实地调查财产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工厂内尚有大量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货物以及附属设施尚未处置,执行干警计划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对上述资产进行挂网拍卖。听说名下资产已经定向询价,吴某某主动提出希望在法院的监督下,自行出售上述资产,并保证用所售价款偿还债务,请求法院给予一定时间让其自行处置。
经过综合研判分析,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给予吴某某一周时间,让其自行售卖资产。3月28日清晨,在执行干警的监督见证下,吴某某以心仪价格将案涉资产出售给买受人并当场交付,并随后将所得价款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中,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到高效兑付。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指出,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本案中,执行干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没有机械地按照传统方式执行,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到采取司法拍卖程序后的价格是否损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因素,在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并及时将款项交付申请人,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维护了各方权益,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周正大、朱燕)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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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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