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借条时署名很正常,再写还款书时又署上另外的名字,一般的债权人对此不太在意,殊不知一旦为此发生纠纷诉诸法律时,麻烦就大了。9月10日,枞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不仅提供了借条原件作证,还提交了一份承诺还款书,但前后两次的署名大相径庭,最终法院还是以举证不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左飞与被告唐志都是生意人,相互之间都以哥们相称,左飞一直称唐志为唐老板,并不知道其真实姓名。15年前,唐志声称资金紧张,就向左飞提出借4500元,承诺月底还款。左飞二话没说,就拿出4500元交与唐志。唐志收钱后,打了一张欠条给左飞,落款处署名为唐成。左飞以为唐老板就叫唐成,就收下了欠条。
转眼到了月底,唐老板并没有兑现承诺,于是左飞开始电话催要欠款。此时,唐老板说正在外地做装潢业务,没时间回家,于是就写好一份还款承诺书寄给了左飞,承诺书落款处署名是“唐志。”唐志在寄来承诺书后似乎人间蒸发,左飞四处打听,也不知其下落。后左飞经过调查了解,才知道唐老板的真实姓名就是唐志。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左飞认为承诺书是唐志写的就有效,至于借条上的名字不一样应该没什么关系,殊不知,他正中了唐老板的圈套。经过几年催讨未果后,左飞将唐老板告上了法院。
可让左飞有苦难言的是,诉状上状告的是唐志,在庭审中陈述的也一再强调是唐志向其借款,可借条上的落款人却是“唐成”,而承诺还款书上的落款人又是“唐志”,这4500元究竟是谁借的呢?唐志与唐成是不是同一人?左飞对此未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属法律上的举证不能,法院无法认定“唐志”曾向左飞借款的事实。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左飞的诉讼请求。(张金林)
稿件来源: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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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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