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现就整治电动自行车违法加装车篷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车主及驾驶人应主动拆除违规加装的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做到知法守法,安全出行。
二、2023年8月1日起,对电动自行车违法加装车篷等装置上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现场查纠、强制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及驾驶人自觉遵守,主动配合,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枞阳县公安局
2023年7月25日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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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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