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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11 16:41:07

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函〔2020〕2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9月11日

 

 

 

 

 

 

 

 

 

铜陵市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管理,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排水户申请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城镇生活污水排水许可”),以及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生活污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城镇生活污水是指住宅、学校、商店、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日常生活中排出的废水。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含预处理)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城镇生活污水范围。

本办法中排水户是指从事建筑、餐饮、汽车清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市城镇生活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排水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主城区范围内生活污水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各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配合做好主城区范围内生活污水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主城区范围以外生活污水排水许可审核的具体工作,由各辖区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谁接入、谁办理”原则,将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污水设施,并按照本办法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生活污水。

新开发居住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商住建筑、公用设施等新建项目的配套排水设施建设工程须在综合验收前进行竣工测绘,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将测绘资料移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智慧住建管理中心;新建项目的配套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内容应在综合验收时同步验收。排水户应在新建项目交付使用前完成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办理,否则不予排放污水。

第七条 在雨水、污水已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接入的废水,不得接入城镇排水管网。已接入处理的,应当逐步清退。

 

第二章 许可申请

第八条 排水户向城镇污水管网接入生活污水,应当填写《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向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提出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申请。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多个排水户实行集中管理的,可由房屋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排水户共同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由领证单位负责相关排水户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含有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检查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城镇污水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30天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 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有限期满需要继续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限期延续5年。

第十三条 在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对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城镇生活污水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

需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四条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因施工作业需要申请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不得超过施工许可证记载或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日期。因工程延期需要继续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延长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期限。

 

第三章 许可审查

第十五条 排水户排放的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等要求。

第十六条 排水户内部应当做到雨污分流,雨、污水排放口直接与雨、污水管网分别连通,连接处应当设有检查井。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新建项目排水管网的建设,并将排水管网规划设计方案上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规划部门审批方案组织实施,就近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井),涉及市政道路开挖、占用等应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排水户负责建设的排水管网,质量须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及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的要求。排水户应当加强排水管网的日常维护,确保排水畅通。

第十九条 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水户排水情况和纳管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核发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施工作业需进行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因不符合许可条件不予许可的,排水户根据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改进后,可再次申请许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生活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污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管理。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生活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配合开展排水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并协助开展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超标排放、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现象的,应当责令排水户整改,并按要求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发现有超标排放、违法排放工业污水现象的,应当责令排水户整改,并按要求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枞阳县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由枞阳县政府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1日开始施行。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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