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玲进:
身份证号码:3429011*******4612,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你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一案,本机关已调查终结。2025年7月7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枞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枞农(渔业)罚告﹝2025﹞32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2025年7月18日,本机关对你作出了《枞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枞农(渔业)罚﹝2025﹞32号】。
主要案情如下:
2025年5月20日5时许,你同候某、汪某某在天天高速大桥附近的雨坛镇菜子湖水域(禁渔区)使用1杆1钩钓具进行垂钓,无渔获物。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一)项,你上述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的行为,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你无悔改表现,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必须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机关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枞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4日
稿件来源: 枞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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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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