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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04 08:25:43

  9月17日上午,枞阳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已退缴违法所得22.4万元,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37万元。林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判不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利用担任原枞阳县水利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长江日常采砂管理、工程施工管理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65.4万元,其中个人实际得款59.4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林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庭审中,法庭围绕被告人林某的受贿犯罪事实展开有序调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在最后陈述环节,林某深刻反思自身行为,对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表示忏悔,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5.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林某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前述判决。

  此次庭审特别邀请了县纪委监委、水利局、民政局、中国银行枞阳支行等单位党员干部代表现场旁听,以持续巩固深化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教育效果,让党员干部直观感受到职务犯罪的危害与法律的威严,切实把案件资源转化为警示教育资源,化“法庭”为“廉政课堂”,进一步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朱霞萍)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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