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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时间:2025-12-12 15:54:31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枞阳县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一、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免申报);

  2.对当年在枞阳县服务认定1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认定1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在枞联合开展技术项目开发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3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购买沪苏浙高校院所先进科技成果或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奖励资金上浮10%)。

  三、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且强度高于3%,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含奖励企业具办会统人员50%)。

  四、鼓励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5.凡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免申报)

  五、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6.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免申报)

  7.对新建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并有院士进站工作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建站补助及研发运营补贴。(免申报)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免申报)

  六、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

  9.市政府与大院大所共建技术转移中心落户枞阳县的,在协议有效期内,给予每年100万元补助。其中5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下个起始月由县财政支付,每12个月为一个考核年度。

  七、推进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0.安排5%科技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推进省市对县区科技考核指标争先进位、推进省创新型县建设、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大院大所产学研对接活动及高层次人才团队招引、项目管理、科技统计、科学技术普及、国防科技动员以及数据信息平台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八、质量品牌奖励

  11.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按照《枞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执行。

  对新获省政府质量工作先进集体的企业(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12.对新获“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新获“食安名坊”品牌证书的食品生产小作坊、新获“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1.5万元、1.5万元奖励。

  九、标准化奖励

  13.对主起草(排名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0万元、15万元、10万元、2.5万元奖励。对参与起草(排名2-5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12.5万元、5万元、2.5万元奖励,同一项标准有两个以上企 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一个企业(单位)给予奖励。

  对主导制订团体标准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的单位(组织)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单位(组织)当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8万元。

  14.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 AAAA、AAA、AA级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3万元、1.5万元奖励。

  15.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对标达标平台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16.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7.5万元、5万元奖励。

  17.对企业产品或服务获评标准“领跑者”称号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对参与并通过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初级、中级及以上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4万元奖励。

  十、计量奖励

  18.对新获AAA级测量检测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十一、检验检测奖励

  19.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或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奖励

  20.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著名商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

  21.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省级标准50%的一次性奖励。

  22.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 品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申请注册并核准的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对中小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给予注册费用补贴。

  23.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企业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结合企业专利PCT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情况,对新认定的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

  24.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 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

  25.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 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经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合格企业证书、安徽省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

  26.对授权的每件国外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项奖励最多两个国家)。对近三年获得5项以上(含5 项)10项以下、10项以上(含10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排名前两位)。对开展专利托管的本县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家、40家、80家及以上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7.5万元补助。对当年发明专利年费缴纳总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专利权人,按年费缴纳总额的50%,最高1.5万元给予补助。

  27.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且已结清贷款本息的,按所支付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且已结清贷款本息的,按所支付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28.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9.对列入省年度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按评议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给予补助。对枞阳县专利权人与枞阳县外专利权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一项专利维权案件胜诉结案后,按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实际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给予补助。

  十三、信用建设奖励

  30.对新获安徽省AAA级、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

  十四、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31.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且首次通过国家“三合一”(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或TS 16949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或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

  32.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且首次获得食品危害分析与关 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十五、缺陷产品召回补助

  33.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适时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皖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县直部门按照“铜陵政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县直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规定,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县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县直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意见,并会同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本办法与县内其他政策支持的同类项目,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先行投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对资金使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可采用公开竞争、“揭榜挂帅”或专家评审等方式,在众多被选项目中选择能够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较高或实施成本较低的项目予以支持。

  (二)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三)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枞阳县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奖励办法》(枞政秘〔2023〕121号)、《枞阳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枞政〔2024〕1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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