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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时间:2025-12-12 15:55:11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提质增效,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补齐现代服务业短板,助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范围

  注册地和经营活动场所为枞阳县境内,依法在本县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兑现支持政策资金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

  第三条 支持重点及方式

  (一)促进内贸高质量发展政策

  1.对新增入库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主体第一年度奖励3万元(免申报),后三个年度1-12月份批发零售主体销售额较上年度增长30%(含)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主体销售额(营业额)较上年度增长50%(含)以上的,再分别奖励2万元。

  2.对在库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样本点,每户每年给予0.12万元补助。(免申报)

  3.对1-12月份限额以上主体零售额净增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度增幅高于15%(含)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同一主体本款不可重复享受但可就高享受,省市同类政策不重复奖励。

  4.对月度新入限纳统的企业、大个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5.对限额以上主体新增社区便利店、连锁店(含跨区域发展,且年销售额、营业收入仍留在枞阳,单个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纳入该限额以上主体联网直报的且当年销售额(营业额)较上年度增长20%(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每店3万元,同一主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6.支持通过培育消费新场景推动商户入限纳统。通过打造商旅文体创新整合和“网红打卡点”消费新场景,把人气流量转变成持续消费“留量”,推进商贸主体入限纳统。对场景经营内每新增1家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给予场景经营者2万元奖励,年最高奖励不超过8万元。(免申报)

  7.表彰先进单位。设立年度发展商贸流通经济先进单位奖,对年度商贸流通经济考核前3名的乡镇分别授予发展商贸经济一、二、三等奖,在全县通报表彰,并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8.对获得五叶级、四叶级、三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或国家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酒家称号的限额以上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同一单位获评上述不同称号的只享受一次奖励。

  (二)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9.支持在我县注册设立的进出口服务平台企业,代理本县生产的产品出口,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补助,同一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免申报)

  10.在我县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商企业,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给予该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人民币。

  11.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当年进出口在6500万美元以下的县内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及参展人员费用补贴、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给予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其中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类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所有项目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申报市级奖励核定的奖励金额为准,市县两级财政按照各50%承担)。

  ()文化旅游休闲业奖补政策

  12.对于文化产业园管理类公司打造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依据税务认定数据首次收入达5000万元,奖励2万元;达5000万元后年销售增幅达20%、30%、50%,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园区年度新增文化类规上(限上)单位1家并引进5家以上异地文化企业的,奖励2万元;园区年度新增文化类规上(限上)单位2家以上并引进15家以上异地文化企业的,奖励5万元。相关奖励就高不重复,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免申报)

  13.对文化企业原创文化产品,依照院线、央台、省台,并纳入市级以上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根据项目备案、取景地点、播放时间段等要求,按照“事先申报选题、事后择优奖补”的原则进行扶持,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5万元三档奖励。原创舞台剧在文旅部门备案,在国内外演出场次超过20场,分别奖励5万元。(免申报)

  14.获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获得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设立的全国性、省级重大文化产业类奖项,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对参展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业,每场给予7.5万元展位费用补助。(免申报)

  15.对新评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获得文旅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旅游新业态及旅游服务类等品牌,分别奖励10万元、2.5万元。获得“皖美金牌”民宿奖励2.5万元,获得“皖美银牌”民宿奖励0.5万元。(免申报)

  16.获得国家、省级夜间文旅品牌,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动漫企业认定的,奖励被认定企业5万元;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版权示范单位、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获得省文旅产业“十佳谋划项目”“十佳落地项目”奖励1.5万元。(免申报)

  第四条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要求适时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并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皖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各免申报类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核实确认;审核类项目由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的要求自行申报,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三)政策主管部门和县直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佐证材料认真进行比对、审核,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县直相关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由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会同县财政局提交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兑现拨付资金。

  (四)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单个企业(不含个体户)当年度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贡献。

  (五)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较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单位),失信企业(单位)或当年未生产的企业(单位),不纳入本政策扶持范围。

  第五条监督管理

  (一)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规范使用资金。

  (二)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并抽查审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要进行检查、评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财经纪律,对企业或相关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县财政将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条 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二)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县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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