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6年“五一”劳动节将至,为切实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规范“五一”期间价格行为,向全县各市场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低标高结、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
三、不得哄抬商品价格。经营粮油肉蛋果蔬等重要民生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不得操纵市场价格。各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及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组织或默许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模糊标示餐饮价格。餐饮经营者对高价食材需明确计价单位和具体价格,不得显著弱化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交易。先消费后结算的,应主动提供结算清单。外卖打包费需明码标价。
六、不得擅自提高住宿预订价格。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需在醒目位置公示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及额外收费项目。订单生效后,不得单方面擅自提高价格或无故取消订单。
七、不得违规收取出行费用。客运、出租、网约车、高速公路、汽车租赁、停车收费、充电设施等经营者,应落实收费公示,规范价格行为,不得违规收取相应费用。
八、不得变相提高旅游门票价格。旅游景区需在入口、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公示门票及景区内各项服务价格。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涨价。
九、不得虚假标示商品价格。经营者在销售时令特色商品、旅游纪念品和其他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无依据或无法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基准。
十、不得违反减免优惠政策。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等经营场所应当按规定严格落实对特殊群体、新能源汽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等减免、优惠政策。
十一、不得强制参与价格促销。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等交易场所(平台)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十二、不得阻碍价格监管执法。各经营主体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对消费者反映的价格违法行为,不得回避、拒绝、阻碍或推诿,经提醒告诫后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价格行为。
“五一”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巡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依法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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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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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蒋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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