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民法之难。
民法典有“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之说,它与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不同,其重在于保护私权利。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几乎所有民事活动,无论多大,也无论多小,都能在如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具体法律中,找到相应依据。恰恰因为民事法律关系是生活中最普遍的法律关系,因此具体制定过程,不可避免要考虑社会习惯因素。而这考虑,多与少,宽与窄,强与弱,又要与法律规则边界统一协调。如此,考验立法者水平高低,智慧高低。
拥有着所有部门法中最为庞杂的体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始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有数次草案。但直至2017年3月,决定本位价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才刚刚获得通过。其前后历时,长达63年。
而由史尚宽为主编纂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凡1225条,12万余言,1929年至1931年,由南京国民政府陆续颁布生效。
史尚宽对于民事法律与习惯的解读,延续桐城派文风的简练“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中华民国民法典》起草始于1929年初,这年1月29日,立法院召开第10次会议,其中议定《民法》先草“总则”,由傅秉常、焦易堂、林彬、郑毓秀等,共同组成起草小组。另外担任劳动法起草任务的史尚宽,名列傅秉常之后。但论民法学养深厚,论法学知识全面,论编纂思路开阔,史尚宽当之无愧为第一。很快,他就成为这个起草小组的核心人物。
此之后到1930年12月,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国民政府便以惊人速度完成《民法典》,以及《公司法》《票据法》《海船法》《保险法》等民法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由此基本中国近代民法立法的大致框架。
从时间上看,《中华民国民法典》确实是突击之作,但论及学术水平,论及编纂质量,却又可用“无可挑剔”来形容。《中华民国民法典》不但体现了理念的转变与民法功能的演化,而且其立法原则的确立,是清末改制以来民法学最大规模上的新探索。而它的更大意义,是顺应现代立法趋势,民商合编法典,奠定了中国“民商合一”立法理念。
《中华民国民法典》继承《德国民法典》著名的五编制体例,但舍弃其传统的民商分立模式,转而采用世界先进的民商合一模式。“民商法是否合一,此为起草民法时所应首先解决问题之一。”在《民商划一提案审查报告书》中,史尚宽旗帜鲜明地阐述了应该制定民商统一法典的原因。
在商法与民法之关系上,史尚宽认为“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其商法仅仅是民法的特别法,而最重要的买卖契约,仍然规定在民法之中。而民法上的营利社团法人,仍然需要准用商法。民法与商法有很多的牵合之处,没有必要使民商分离。”
他还从“人民平等”角度特别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是因为职业的不同,或者行为的不同即在普通民法之外,而专门制定法典,这与平等原则是相悖的。”
因为符合世界立法之趋势,因为符合1930年代初的中国国情,因此史尚宽“民商合一”立法理念,被南京国民政府所采纳。
史尚宽正式成为立法院立法委员,应该是1928年10月31日,据次日《申报》新闻,蒋介石等出席161次中央政治会议,会议第七项内容,就是通过立法院院长胡汉民提交的立法院立法委员名单。共推选48位立法委员,其中宋美龄列第11位,史尚宽列第6位。之后的11月8日,《申报》刊发国民政府令,正式任命史尚宽等为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
而立之年的史尚宽出任立法委员,此“立”与彼“立”,都有千里之行始于足的庄重。
自此起,至1970年离世,史尚宽的一生,均环“立法”而运转。他的研究范围,涉及法学绝大部分领域,侧重之笔,又落于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劳动法等方面。
著述可以用“惊人”一词来形容。如《民法总论》、《民法总则释义》,如《行政法论》、《信托法论》,如《土地法原论》、《债法总论》,如《劳动法原论》、《物权法论》,如《民法原论总则》、《法学概论》、《法制》、《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行政法要旨》、《债法各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等等,文字总量以千万计。
史尚宽理所当然成为民国立法界举足轻重的人物。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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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蒋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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