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9时,安徽衡泰实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枞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是我县自新《环保法》颁布实施后第三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也是疫情以来首例开庭审理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2020年5月7日,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发现横埠镇安徽衡泰实业公司厂区及厂区外露天堆放的矿石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导致矿石在雨水浸泡作用下产生的淋溶水污染环境。经过调查取证和采样监测发现淋溶水中重金属总铜含量超标十倍以上,非法排污影响环境。根据两高十四条意见,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对此,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环保、公安联席会议机制,及时会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前介入案件侦办。在充分收集固定证据、理清案件办理思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后,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0年5月28日将案件移送至县公安局。公安部门经过侦查核实,将案件提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充分陈述意见,被告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当庭作出对被告处以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判决。该案件的开庭审理有力打击了违法排污行为,对环境违法形成了强烈的震慑作用。朱安其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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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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