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汪某到社区矫正机构来报到时,给工作人员的第一印象就是:这孩子很自卑!直到手续办完,工作人员都没看到她抬过头。
社区矫正对象汪某,女,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023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汪某是一名未成年人,跟随80多岁的奶奶生活,早早辍学,和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交往比较多。汪某父亲外出务工,母亲因患有精神疾病,常年住院治疗,一个弟弟在初中读书。自从汪某因盗窃罪被判刑后,情绪变得非常低落,到司法所报到时,始终不敢抬头与工作人员正面交流,自卑感明显很强。工作人员到其所在村居了解情况,得知汪某平时在家对其奶奶很孝顺,帮奶奶干家务活,对人有礼貌,性格也很温和,深得左邻右舍喜欢。汪某由于母亲患有精神疾病,从小缺失陪伴和爱,加上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一念之差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制定针对矫正方案 分期分级分类管理
汪某入矫后,工作人员和其进行了首次谈话。在谈话过程中,深入细致地了解了汪某的家庭情况以及心理状况。谈话结束后,工作人员对汪某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汪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不仅认罪服法,还有很深的悔改意识,对受害人也倍感自责,其初中肄业,受教育程度低,接受法律知识学习条件有限。根据上述情况,司法所为汪某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成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镇团委、村委会及其家人组成的矫正小组,依法对其进行日常监管,时刻关注动态,降低再犯罪可能性;二是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强化法律意识,督促其遵纪守法的同时,进一步掌握思想、生活情况,适时调整矫正方案;三是通过组织公益活动加强汪某与社区的沟通联系,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进而主动找到自身闪光点,重新认识自身价值;四是按照矫正初期、中期、末期,采取不同阶段不同情况的管理等级,开展适合其本人情况的法治、道德教育;五是针对其自卑感较强的情况,加强心理疏导,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汪某保持经常性联系,不局限于固定报到日,而是随时随地与其沟通、谈心,帮其卸掉思想包袱,让其重拾生活信心和希望。
开展谈心谈话教育 实施心理健康辅导
工作人员通过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学习活动,不仅加强对《刑法》《民法典》《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还
进行感恩、孝道、责任意识等人生观、价值观主题教育。法治教育帮助汪某树立了良好的法治观念,三观教育唤醒汪某内心深处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几次学习之后,汪某内心开始慢慢转变,开始积极接受矫正。谈心谈话教育使得汪某法治观念明显提高的同时,主观上也渐渐消除了心理障碍,责任和担当意识明显增强,生活热情重新被点燃。
最初,汪某性格内向,又非常自卑,认为自己家庭本来已破烂不堪,加上自己现在做了违法的事,让自己和家人在村子里抬不起头来。因此初来司法所报到时,汪某总是低头不语,在汪某最初提交的书面汇报中,明显流露出消极情绪,对生活无望,认为自己因犯罪成为家庭的负担。因此,工作人员每月不定期对汪某开展个别谈话,了解其当月的生活情况、家庭情况,尤其是心理和情绪波动。工作人员经常教育开导她,告诉她才17岁的年纪,正是人生的太阳刚刚升起,偶尔摔个跟头爬起来重新开始,不要有包袱和压力,正确客观看待自己的过错。工作人员通过和汪某拉家常的方式聊天,在对其进行教育的同时,给予其家人一样的关爱,汪某的自信心明显提高,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组织参加公益活动 指导就业谋求出路
汪某犯罪后,一直处于迷茫、懒散的状态,父亲外出务工,母亲住院,弟弟上学,她在家无所事事。汪某心理一直
很压抑,除了来司法所报到,其他时间把自己关在家里,不愿意接触社会。司法所知道汪某的心结,在每次教育学习或者谈话结束后,安排汪某到村居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诸如打扫卫生、清理垃圾等。由此一方面加强汪某与外界联系,避免其产生被社会抛弃的错觉,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另一方面,也使汪某可以重新认识到自身价值,依然可以服务社会。
实施一系列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后,社区矫正对象汪某不仅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按时报到,而且心理负担明显减轻,由最初的自卑转变为自信,重新发现自己的社会价值,乐于帮助别人。司法所鼓励汪某积极参加村居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练一技之长,为解除矫正后重新融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就业基础。
按期解矫 小结感悟
汪某按期顺利解矫了。一般来说,盗窃罪的再犯率是较高的,但汪某现在的一切表现都没有让工作人员失望。
因人施矫、对症下药,针对每位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并适时调整,应成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思路。开展《刑法》《社区矫正法》《民法典》等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更要加强心理疏导。心理问题不容小觑,矫正对象的问题,除了法律意识淡薄以外,更多是心理上的问题,或自卑、或不服、或内疚的复杂感。工作人员要挖掘心理问题根源,找准症结,进行心理疏导。心理
疏导的方式,并非苦口婆心的劝说,应该融入实际行动中,把矫正对象真正放入社会,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不与社会脱节、甚至对立,进而重新发现和肯定自身价值,以激发重新生活的勇气。本案中,工作人员积极向上的心理疏导,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汪某而言,起到了关键作用。除此之外,还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如村居委会、家人、团委等,形成合力,不歧视不放弃,多给予温暖和关爱,也是重要举措之一。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事执行活动,既要体现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又要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实践中,工作人员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对未成年对象进行教育帮扶,给予足够的人文关怀,矫正其不良心态和行为,最终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于不同社区矫正对象,必须结合实际,因人施教,开展法治、道德教育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同时还要辅以必要的心理健康矫治,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曹忠亚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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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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