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6月18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发通知,即日起,合肥市执行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也就意味着业主可根据需要增购车位(库),而不再对增购数量进行限制。
通知要求,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非住宅项目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车位(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政策中开发项目竣工交付后的时间和公示期缩短了,并进一步放宽了对增购车位(库)数量的限制。
根据最新通知,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3个月后(以项目或组团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1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根据需要增购车位(库)。
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3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个月后,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库),受让方应为从事车位(库)运营管理的企业,且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对象等相关规定。(记者 檀美玲)
稿件来源: 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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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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