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日前,枞阳县人民法院当庭对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一案予以宣判。
被告人王某2022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被交警部门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然而王某并未珍惜司法机关给予的改过机会,于2024年1月18日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更是心存侥幸,为逃避法律的制裁,离开案发现场,并让朋友与对方车主商量“私了”,后继续与朋友吃夜宵并饮酒,在交警部门至事故现场勘验检查时,王某终究是“做贼心虚”,最终经他人电话劝说,又主动返回事故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枞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综合考虑王某曾因危险驾驶行为作相对不起诉、本次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又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节,同时结合王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以上判决。当庭宣判后,王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广大驾驶员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切勿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现场,等来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通讯员)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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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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