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别人借钱让朋友担保,但一直拖延未还,借款人只好向岳西法院起诉,将两人告上法庭,但担保人认为借款人在未起诉王某主张权利之前,不能要求自己承担责任,法院会支持吗?近日岳西法院给出了答案。
王某因经营需要10万元资金,于是找到储某借款。储某愿意借款给他,但同时表示需要提供一位保证人,于是王某请自己的朋友刘某来做保证人。刘某在储某提供的保证人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
借款到期后,储某多次向王某主张要求还款,王某总以手头紧、资金紧张为由拖延。多次讨要未果后,储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和刘某诉至岳西县法院,要求二人偿还欠款。刘某认为,其不是借款人,仅是保证人,在储某未起诉王某主张权利之前,不能要求自己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刘某作为借款的保证人,未与借款人约定保证方式的,应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且就王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储某要求刘某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债务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储铭)
稿件来源: 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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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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