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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6 13:53:44

  醉酒驾车被民警查获,竟在提取血液样本前逃跑,以为这样就能逃避法律追究,实际上依据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照样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12月2日,记者从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某酒店开往家中,23日凌晨0时许,程某又驾驶该车由家中前往酒店寻找手机,寻回手机后又驾车返回家中。在返回的路上,程某驾车撞入路边商铺,造成车辆前部以及路边商铺卷帘门、商铺内物品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程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遂依法将程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抽血前程某竟在医院检验科与民警争辩时趁机脱逃,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交通事故受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被告人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合肥通客户端-

  合报全媒体记者 邵晓杰 通讯员 何义义

稿件来源: 合肥晚报
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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