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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13 14:57:33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主播已经成为新生态行业,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约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演艺经纪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主播因解约被索赔违约金200万,最终法院酌定违约金为1万元。

  女主播解约被索赔200万

  2022年2月23日,某传媒公司与李某签订《独家演艺经纪服务合同》,合同期一年,自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

  合同约定酬金分成为平台直播收入扣除相应税费后,按传媒公司60%、李某40%比例分配。李某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8小时,每月累计总直播时长不低于208个小时。双方达成独家经纪人事宜,李某不得自行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从事互联网直播或相关工作,否则李某承担违约责任,需将收到的酬金全部返还给某传媒公司,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2023年2月6日,李某要求解除合同,传媒公司未同意,李某于当日后未再直播。

  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其已支付费用191477元以及承担违约金200万元。

  李某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传媒公司应返还其收入18333元。

  法院酌定女主播赔偿1万

  法院审理认为,从管理程度看,传媒公司对李某的工作时间、内容、过程控制程度不强,李某无需和其他劳动者一样需要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从利益分配看,双方按照平台收入按比例分配,具有议价谈判空间,相对自由,区别传统劳动关系支付模式。从合同目的看,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要素,双方合作通过传媒公司的孵化提升主播知名度,从而双方共同受益。

  故传媒公司与李某不具备支配性劳动管理的本质特征,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合同关系。

  关于李某是否应向某传媒公司支付费用以及费用多少的确定。传媒公司主张李某于2023年2月14日在其他平台发布视频,存在根本违约。但根据传媒公司提供的李某账号视频,视频内容是李某个人生活的发布,无法证实李某参与了与互联网有关的直播,或以商业性质进行了收费,也无法证实李某与其他平台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

  因李某未按合同履约对某传媒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结合李某提出解除合同与合同到期日间隔时长,双方磋商过程、直播收益、传媒公司未能按时分配李某收入以及传媒公司孵化成本等情况,法院酌定李某支付某传媒公司10000元。

  法官提醒称,在新时代背景下,新型就业模式与新型行业的发展呈现多样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根据合同的名称,还需要结合双方的意思自治,审查合同内容,确定法律关系,避免一方因此规避责任。关于演艺经济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履约情况、合同签订背景、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纪公司对主播的投入、主播在合作期内从公司获得的实际收益及其支付能力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徐丽君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稿件来源: 安徽商报
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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