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某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枞阳县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彰显了法律权威与强制执行力。
2023年11月12日10时,姚某某驾驶属其所有的无号牌低速电动车沿枞阳县枞阳镇旗山路行驶至枞阳县枞阳镇 旗山路与连城东路交叉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孙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枞阳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枞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姚某某赔偿孙某某案款137147.81元,判决生效后,姚某某仅履行部分欠款,还有93396.81元未履行,孙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5月21日早上,申请人孙某某拨打枞阳县法院“执行110”报警电话,称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接警后,枞阳县法院“执行110”值班干警立即出警,成功拘传被执行人姚某某并将其带回法院执行局。虽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沟通,但姚某某始终坚持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为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枞阳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某某采取司法15日的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夜晚移送交铜陵市拘留所收押。
枞阳县法院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同时呼吁所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下一步,枞阳县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殷瑛)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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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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