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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04 08:19:20

  出租车肇事后继续上路载客,却向保险公司索要“停运损失”。近日,枞阳县法院审结该案,依法驳回车主该项请求。

  2025年3月9日,陆某驾车超越左转的出租车时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陆某主责、出租车司机可某次责。陆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后,可某单方鉴定其出租车“停运损失”4125元,并诉请陆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误工、交通及停运损失共4.2万余元。

  审理期间,保险公司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公安交通平台数据显示,可某住院第四天(3月13日)起,其出租车每日往返县城与铜陵市,副驾驶频繁更换乘客,驾驶员面貌与可某极为相似。法院据此认定车辆实际未停运,相关索赔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支持可某的医疗、误工等合理费用,对其停运损失及鉴定费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须恪守诚信,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不仅无法获利,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姚海萍)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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