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义上讲,凡是对族人行为有一定约束力的规约,都可以算作家规的范畴。当然,各种规约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例如,家谱里的《凡例》,规范家谱编修行为,明确了哪些人能入谱,哪些人不能入谱;被家族除名的人,达到什么条件后可以归宗;家谱如何编修、保管,等等。《祠堂条例》则规范祠堂使用与管理行为,明确了什么时候祭祖,什么时候到祠堂登齿(报新生)并捐款,入祠堂祭祖怎么着装,如何做到肃穆、安静,等等。
每个家族一般都会立有单独的家法、族规、族训之类家族管理制度,对族人在家族内部及社会上的行为作出比较系统的规范,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盛极一时的义门陈,就是因为当初定立了比较严谨的《家法三十三条》,并依据它建立起了严密的家族内部管理机构、机制,规范了每个人的行为,才有了家族后来不断兴旺发达的大好局面。
严格说来,族规、族训、家法之间也有一些区别。族规、族训一般从正面说理入手,同时立有鞭笞的反面典型,语气中带有较强的劝导性。例如,《义门陈家范十二条》:尊朝廷、敬祖宗、孝父母、和兄弟、严夫妇、训子孙、隆师儒、谨交游、联族党、睦邻里、均出入、戒游惰。
家法则不同,它不过多地说理,而是直截了当说干什么、怎么干、违反了怎么处罚,可操作性相对较强,语气中带有较强的指令性。
祠堂是正俗教化、宣传家规的场所,也是家族中执行家法的“公堂”,承担着家族司法功能。在祠堂内处理相关事务,被看作“当着祖先的面”,似乎有祖先的眼睛在看着所有当事人。促使主事者公正决断,有纷争的双方能据实承情;有不轨行为的族人能坦白自己的过错,并承担应得的惩罚。
家族司法总的原则是必须效法朝廷。具体的司法程序分为二级:第一级是家长,子弟有什么不法行为,先由家长进行批评教育;第二级是祠堂,实际上也就是祠长。家长批评教育效果不明显的送到祠堂,由祠长来处罚。家长与子弟双方即使有再严重的对立,也必须先到祠堂评理,不得越过祠长告到衙门、对簿公堂。这里强调了家族内部矛盾、纠纷,必须按照家族司法程序办理,以维护祠堂、祠长的司法权威。
其实,在处理本家族与外家族的矛盾、纠纷方面,祠堂也扮演着重要的调停者角色。基本的出发点还是力求通过协商解决,尽量避免诉诸衙门、对簿公堂。如果族人被人欺负,祠堂应该代表家族提供帮助。如果在纠纷中族人一方缺理,祠长也应出面调和,避免对方告到官府。这里面有一条基本原则无论如何不得突破,那就是不能以家族人多势众欺负外人,避免引发事端。
族人家庭添丁增口需要自觉到祠堂报告、登记,并量力而为地捐款。如果吝啬捐钱、没有入祠登记,则日后续修家谱时不许新生儿入谱。族人家庭当年有故去没有入祠的,需要在冬至前到祠堂报名、缴费,然后逝者神位才允许入祠。如果出现吝啬不缴费、私自将逝者神位入祠的情况,查出后要罚处,永远不得入祠。在古代社会里,人们非常看重家族这个“组织”,每个人都以是它的一员而感到活得有尊严。“生不入谱,死不入祠”,那可是对族人极其严厉的处罚。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中国传统诉讼是国家司法与家族司法并存的二元结构。家族内部以家法作为调节族人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对违犯家法者以及族人之间的纠纷,以家族内部处理为主。明清时期,宗族以无讼为社会理想。当
然,在家族内部尤其是在大家族内部,没有纠纷是不可能的。理想社会的“无讼”,是指不要到衙门打官司,不要进入官方的司法程序。进入了官方司法程序,那是有损家族名誉的事。“家丑不可外扬”,族人之间的纷争尽量在家族内部解决,这已经成为家族共同的观念。
大的家族一般都有一整套相对稳定的司法运作机制,其家法经过多年的不断完善已很成熟,执法经过多年的实践也有较高水准,在当地往往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因此,作为朝廷基层政权的县衙,对他们也比较信任,往往不干涉他们的家族内部事务。
如果家族自身对家规是否得当没有把握,慎重起见,也可以将拟编修的家规呈报县衙批准后再施行。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收藏的安庆义门丁氏一个支系清朝光绪年间的族谱上,收录有该支族向怀宁县衙的“请家规禀”及县衙给予的批示。
县衙在批复中明确,如有族人违抗家规,不服从家族管理,胆大妄为,寻衅滋事,则可以随时予以追究,不必再请示县衙。由此可见,家族之所以在不请示县衙的情况下能够直接处罚违反家规的族人,是因为在此之前家族已经获得了官府的充分授权。同样,县衙之所以能赋予这个家族“不奏而斩”的权力,那是因为朝廷有这方面的法典提供了支持。当然,这种授权具有普遍性,并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个家族。丁邦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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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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