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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法官阐法析理息医患纠纷

时间:2010-09-17 08:05:34

  枞阳在线消息 鲍某、吴某是枞阳县某镇的一对夫妻,2009年2月13日是其子晓晓出生的日子。幸福的二人世界又添了一个8斤多重的胖小子,本来是喜事一桩,然而在当地医院接生时却因为医护人员操作不当,致晓晓右上肢伤残,这一下子给晓晓的父母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由于晓晓在母腹中是巨大胎儿,娩出过程中极易并发肩难产,通常需要行剖宫产结束分娩或者在出现肩难产时行会阴侧切术以降低并发症发生。但由于在娩出过程中医护人员产程观察不细致,发现晓晓是巨大胎儿后未能及时行剖宫产结束分娩,继而在出现肩难产时以简单的拉拽胳膊的方式进行助产,导致晓晓出生后右上肢瘫痪。

  为了让孩子的损伤减到最低程度,晓晓的父母带着孩子辗转合肥、上海等地治疗,花去医疗费用两万余元。治疗终结后,晓晓的右肢仍有明显的功能障碍。晓晓的父母认为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便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赔偿诉讼。

  在案件审理期间,受枞阳县人民法院指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晓晓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晓晓的损害结果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以50%为宜;晓晓的损伤构成六级伤残。据此,医院在庭审中答辩称己方虽有过错,但过错参与度为50%,原告应自行承担50%的医疗风险责任。

  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大小承担责任,或者分担相应的责任份额。在本案中,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和晓晓巨大儿的特殊生理状况两相结合,共同导致了晓晓损害后果的发生。尽管医院有过错而晓晓本身在接受诊疗过错中不存在过错,但依据鉴定结论,医院的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能起到一半作用,故应当按照原因力大小承担50%的赔偿责任。此外,考虑到晓晓出生时即被致残,伤残等级较高,必定对其今后的工作、生活和精神产生一定的影响,酌情认定其精神抚慰金为30000元,且应由被告单独赔付。据此判决医院实际赔偿晓晓人民币62838、83元。

  据主审法官介绍,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的侵权责任有所不同。在一般的侵权责任中,责任的承担根据各方的过错比例来分配,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在医疗损害赔偿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有时受害患者因为其特定的生理、病理等原因与医疗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应当考虑受害患者特殊的生理、病理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相对因果关系,从而减轻侵权医疗机构的责任。如果仅仅依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无疑会使得医疗机构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影响其利用、发展新兴医疗技术的积极性,从而损害更多人的正当利益。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引用原因力理论合理分配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的。

  本案在宣判时,经过法官阐法析理,双方均表示服判。医院于9月15日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判决。(俞飞张勇)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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