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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埠法庭将调解工作向庭前与诉后延伸

时间:2010-12-27 10:16:01

  “小火星可能引起大火灾,小矛盾可能酿成大纠纷”。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提高矛盾性纠纷的化解能力,探索化解矛盾性纠纷的有效途径,已经成为司法服务等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地处“枞东明珠”的横埠人民法庭,以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追求,以能动司法为突破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妥善处理了一个又一个“剑拔弩张”的矛盾纠纷,审判工作呈现出“以诉讼调解为主线,司法服务工作向庭前与诉后两个方向延伸”的格局,演奏出一曲曲“化干戈为玉帛”的和谐乐章。两年来,该庭通过民事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因和解而撤诉的案件共计578件,有力地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以诉讼调解为主线,将调解贯彻于审判工作始终

  调解作为一种积极的司法服务手段,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强化“调解优先”意识,横埠法庭遵照院党组的要求,积极从创新管理方法和调解模式入手,探索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调解机制,先后出台了《立案调解试行办法》等多个庭内规范性文件,作为加强调解工作的指导,要求法官必须阐法析理,充分释明,多做疏导和解释工作,力促当事人和解。

  2009年4月,横埠镇居民王胜利将自己承包的840亩农田转包给周社会等九农户从事水稻种植。同年5月,该840亩农田在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了水稻种植保险。投保人为“王胜利”(据九农户诉称,因王胜利系土地的总承包人,故以“王胜利”名义投保)。同年7月,因农田被淹,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15万元,但该15万元悉数被王胜利占有。为此,九农户将王胜利诉诸法院,要求分割上述理赔款。被告王胜利则坚持保险利益应归自己所有,其抗辩理由为:一、保险费系自己缴纳,保险合同系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依保险合同,九农户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二、转包合同中已经约定如遇洪涝灾害王胜利将免除九农户下一年度的承包金,依公平原则,保险利益亦应归自己享有。九农户因水稻绝收,损失惨重,心急如焚,分割保险理赔款纠纷诉至法庭前又业经当地基层组织多次调处未果,导致双方对立情绪十分激烈。受理此案后,横埠法庭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随即,承办法官将案件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方面所遇难题提交合议庭探讨,合议庭确定了“因自然灾害实际遭受损失的是九农户,保险理赔款原则上应归九农户所有的调解思路。”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非,进行当庭调解,仍未果。为打开当事人的“心结”,最大限度地弱化矛盾,合议庭没有放弃调解。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又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促膝谈心,通过剖析法理、换位思考、真情交流,最终促使被告王胜利一次性将14万元理赔款交到法庭,供九农户分割。九农户亦欣然接受,双方握手言和,表示继续合作。

  象这样握手言和的一个个场景,都是当事人冰释前嫌的写照,社会和谐的合拍音符。分管横埠法庭的汪华斌副院长总结说:“法官办案,就要追求这种效果。要将做好调解工作落到实处,我们的法官必须要有和谐意识和服务理念,能动司法,主动、深入地了解案情,倾听当事人的诉说,用耐心、真心和法律释疑来打开当事人的心结!”。

  二、积极化解矛盾,将调解工作向庭前乃至诉前延伸

  法官办案,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积极寻求和探索司法工作的新模式。在社会转型期,群体性矛盾纠纷、容易引起激变的矛盾性纠纷,明显增多。这就要求法官增强敏感性,主动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变“被动审案”为“送法上门”,寻求并把握调解良机。

  2010年元月,陈瑶湖镇某私营米业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赊欠上百户农民稻款或拖欠附近村民借款不能及时归还,导致近百户农民围堵该公司,不让公司稻谷运出。催要稻款的农户与催讨借款的农户之间,农户与公司之间均矛盾对立,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全力进行疏导。横埠法庭也没有“坐视不管”,于诉前介入,配合协助镇党委、政府进行协调,促成利益冲突各方达成了协议。

  横埠供销社起诉众商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横埠法庭受理后,在向各商户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文书时,即组织人马集中时间进行调解,以和风细雨的方式,动员各商户于开庭前腾让了房屋,全部案件均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及时解决了该供销企业悬决数年的房屋争议。

  有商户对办案法官说:“我们也知道这样占着单位的房子又不交房租,做法不对,但我们有历史遗留的问题没有解决,心里不平衡。你们跑了这么多趟,苦口婆心地跟我们讲道理,没的说,相信你们,我们同意和解。”

  三、追求案结事了,将调解工作向诉后延伸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虽然法官往往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调处的效果并非总如人意。依法作出的判决,结果再公正,总难免与当事人的心里预期有差距,当事人从心底服判或在真正意义上对判决能够理解的,也无从统计。换言之,案子审结了,并不代表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真正消除。因此,有必要进行司法的延伸,做好判后释法答疑乃至诉后和解促成等工作。近年来,横埠法庭特别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尽力让当事人理解裁判的理由和依据,从而接受裁判结果。对调解不成,已经作出裁判但当事人矛盾仍然非常对立的案件,或作出裁判后仍有和解可能的案件,给予必要的关注,适时进行回访,并将调解工作向诉后延伸,尽可能消除或弱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家住枞阳县钱铺乡的王老汉,已年逾古稀,育有一子两女。去年,王老汉的老伴身患绝症,儿子及小女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但还是没能挽回老人的生命。老伴生病住院,长女没拿一分钱。老伴去世后,王老汉越想越气,一纸诉状将长女王小兰告上法庭,要求其摊付老伴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因为老伴生前的医疗费系王老汉的儿子和小女自愿支付,王老汉作为原告起诉,其主体显然不适格,法庭动员王老汉撤回了起诉。老汉虽然撤诉,但心中的“疙瘩”并没有解开,两次到王小兰夫妇所在单位铜陵市某化工厂“闹事、找麻烦”。闻听此事后,法庭主动介入,驱车前往该化工厂,与工厂领导一起,通过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思想工作,使王小兰夫妇明白以往在“尽孝”方面存在的欠缺,“赡养老人,女儿也有义务”,最终促使王小兰夫妇向王老汉认错,并与王老汉就王老汉今后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协议达成后,王老汉动情地说:“小兰夫妇同在一家工厂工作,待遇不高,丈夫又有残疾,他们也有他们的困难。其实,我也不在乎他们一年给多少,我就恨他们光顾着自己的困难,置老人于不顾!感谢法官和厂领导帮我们又找回了父女亲情!”。

  枞阳县周潭镇的周大平、周小平兄弟俩,素来不睦。20年前,兄弟俩与父母分家。三间祖屋(中间为客厅),于客厅中线砌起了隔墙。西边一半,归周大平夫妇居住,从大门出入;东边一半,归周小平夫妇居住,从后门出入。父母亲则居于“脚屋”。若干年后,兄弟俩均重新择地建造了新房,老大周大平将自己的那一半祖屋“借”给父母使用,老小周小平则将自己的那部分出租给附近中学的学生。2009年8月,周小平以父亲曾经答应将东边一半的祖屋也让与自己为由,强行将客厅中线的隔墙推倒,导致兄弟俩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纠纷经当地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处未果。2010年8月9日,周大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东边一半的祖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周小平赔偿因推倒隔墙所造成的损失。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于庭前进行了耐心调解,但兄弟俩互不相让,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9月30日,法庭依据20年前兄弟俩的分家协议,判决支持了原告周大平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兄弟俩的关系更加对立,趋于“水火不相容”之势。对此,承办法官并没有因为已经宣判而放弃关注,继续大打“亲情牌”,采取分头调解的方式,对双方进行说服,同时动员兄弟俩的晚辈做长辈的思想工作,并委托双方代理人协调,最终促成兄弟俩达成和解,周大平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屋以7800元价格转让给周小平。一场旷日持久、屡调不果的兄弟房产之争,就此圆满地画上句号。兄弟俩握手言和,对法庭工作表示感谢。

  为求“案结事了”,横埠法庭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把“法理”和“情理”完美地结合,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职能进一步延伸,缓和、消除了很多社会矛盾,避免了很多潜在问题的发生。(方晓侯张勇)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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