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在线

枞阳在线网站 | 枞阳融媒体中心 主办

设为首页

简体 | 手机站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县直 >正文

枞阳法院发出首例缓刑“禁止令”

时间:2011-05-25 07:53:00

  枞阳在线消息 5月24日,枞阳法院对一起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决宣告缓刑的被告人章某和周某分别发出“禁止令”,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与同案犯相接触。这意味着章某和周某如果违反“禁止令”,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也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枞阳法院发出的第一起缓刑考验期“禁止令”的案件。

  22岁的章某和21岁的周某均系枞阳县周潭镇某村村民,二人初中毕业后辍学,和社会上一些年龄相仿的小青年玩在一起,经常因为相互矛盾,打架滋事。2008年1月至2010年5月,章某和周某因为哥们义气,先后三次伙同他人打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章某和周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枞阳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将章某和周某起诉至法院。枞阳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章某和周某有自首情节,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判决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判处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考虑到章某和周某的犯罪行为具有纠集性的特征,为促进二被告人教育矫正,避免与其他同案犯之间相互影响,法院在对二被告人判决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同案犯。

  据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禁止令”是由法院以判决主文的形式作出的一种令状。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了三种形式的“禁止令”,一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二是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区域,三是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不仅有利于保障和强化缓刑的适用效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帮助适用缓刑的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改过自新,防止其再次犯罪。(周根义)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木子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律师声明 | 广告服务 | 举报纠错

枞阳在线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请勿复制或镜像

皖ICP备07502865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4120200050 皖网宣备090007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340823020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