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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法院建立五项调解工作新机制

时间:2011-05-26 07:36:14

  枞阳在线消息 近年来,县法院牢固树立“调解就是高质量审判”的理念,努力探索建立起五项调解工作新机制,着力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为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构建起一道坚实的屏障。

  一是建立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引导机制。在立案审查关口,该院针对当事人欲起诉的离婚、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小额债务等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会选择其中未经当地基层组织调解的案件,向当事人详细阐述人民调解机制的特点和优势,引导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当地村组织、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涉及面较广、矛盾易于激化、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积极会同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如横埠法庭在2010年就通过这种方式化解农村纠纷19起。

  二是建立与乡(镇)、村等基层调解组织相互邀请调解机制。各基层人民法庭普遍强化了与辖区内基层调解组织的沟通与协调。实际工作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解的案件,必要时可邀请法庭派员参与调解;同时,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注重邀请基层调解组织派员协助调解或委托他们主持调解,注重借助基层调解组织以及德高望重的人士等各方力量,形成调解合力,为彻底解决纠纷奠定基础。

  三是建立与乡镇司法所的联动工作机制。四个人民法庭与辖区各乡镇司法所建立了定期或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相互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碰头会”,就辖区内民事纠纷情况交流信息,协调工作,总结经验,确保大量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建立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机制。为了帮助基层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县法院十分重视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积极联系、协同县司法局制定培训计划,派出资深法官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使人民调解员能够掌握民事纠纷的性质、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艺术。民事审判一庭和各法庭还充分利用巡回办案、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等方式,增强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

  五是建立调解工作绩效考核机制。该院将民商事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行政案件协调化解率、执行案件和解率作为各业务部门和法官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在每个年度都评选出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调解能手予以表彰。同时,对因矛盾化解工作做得不够仔细、引发涉诉信访事件的部门和个人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奖罚分明的激励措施有效激发了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调解工作新机制的建立,完善了枞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保障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2009年、2010年,该院仅四个人民法庭就审结案件2490件、巡回审判案件1081件、调解结案1868件,指导、帮助基层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840余起,有力地促进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方晓侯张勇)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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