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负责办理、管理、协调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文件精神,认真执行上一级法院对对外委托工作的管理规定,枞阳法院于近日出台《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
《规定》针对以往对外委托工作中因责任不清、事项不明导致审执部门与办理对外委托工作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从五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办理流程,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划分为立案、完成委托前的准备、委托事项的实施、结案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具体工作由相应部门完成;二是明确附送材料,要求审执部门将办理对外委托工作中所需的所有材料在立案时一并提交,防止因少交、漏交材料延误办理对外委托工作的时间;三是明确时间节点,对决定立案的时间、协商鉴定机构的时间、缴纳鉴定评估费用的时间、确定受托机构的时间等作出限时规定,以缩短办理对外委托工作的周期,提高办事效率;四是明确审查责任,对提交给受托机构证据材料的质证与采信、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庭、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及委托事项的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事项,规定审执部门负有审查义务;五是明确法律后果,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鉴定及评估等费用、拒不提交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相关原始资料等情形如何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规定》的出台,填补了该院对司法辅助工作管理的空白,进一步理顺了办理对外委托工作的部门与审执部门的关系,有助于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效率、公平与公正。(陈刚)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
编辑: 木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