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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法院审理一起原告不适格案当庭撤诉

时间:2013-05-18 14:43:15

  枞阳在线消息 5月14日,枞阳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已死亡三年之久,死亡的法定代表人竟出现在庭审的材料中。

  据了解,原告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早在三年前就已经去世,原告方目前的负责人及几个股东一直怠于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就隐瞒法定代表人死亡事实,用公司的印章私自委托了代理人起诉本案的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货款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当庭提出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已于三年前死亡,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死人不可能委托他人进行代理,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庭当庭核对查实,情况确实如此。审判长当庭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而本案法定代表人刘某已经死亡,原告方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等规定依法应当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

  法庭当庭询问当事人考虑是否撤诉待主体适格后再另行起诉或者由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当庭选择了撤回起诉,待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时再另行起诉被告。由此,才出现了文章开头“死去的法定代表人竟代表法人打官司”的怪事!(章丽、李腾)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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