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在线消息9月12日下午,枞阳县法院、检察院就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研究并制定了《枞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枞阳县法院、枞阳县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以及法院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检察院民行科的负责人和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此次枞阳县法检两家的联席会议和实施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明确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细化各项监督实施办法,增强制度的可行性和长效性。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审判救济优先、先行调解、当事人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仅限一次等检察监督原则,以及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民行诉讼监督方式。实施办法将关于执行活动的监督细化为对执行依据的监督,对执行措施、执行行为的监督,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对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监督以及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和阻碍执行的监督等五项措施。
会议最后,法检两家明确了建立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双方轮流承办,每年召开两次,以及建立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情况信息共享及交换机制,以确保检察监督实施意见和办法能够发挥实质性和长效性作用,共同为枞阳县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保驾护航。(王玲)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
编辑: 王长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