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在线消息 “我这案子是2006年经江苏省溧阳市法院判决,委托枞阳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是你们枞阳本地人,我又是安徽天长市人,说实在的该案从申请执行至今已八年过去了,这几千元劳务费能否拿到我都没抱多大的希望了。昨天,陈局长电话通知我来领执行款,接电话时真是百感交集,喜出望外。我十分敬佩枞阳法院法官铁面无私,公正执法的情怀,不搞地方保护的职业操守……”。这是申请人张某10月16日来枞阳法院喜领7932元劳务费时拉着执行法官手时说的一番话。
原来,本案申请人张某是安徽省天长市人,被执行人许某是安徽省枞阳县人。2004年年初许某在江苏南京承接到南钢集团公司污水处理工程,雇佣张某为该工程施工。2004年4月30日工程完工,双方进行了结算,许某应支付张某工资款8944元,并于当日向张某出具了欠条。同年6月12日经张某催讨,许某仅支付了2000元工资款,后张某多次向许催讨6944余款遭拒。2006年6月江苏省溧阳市法院受理此案,并于7月6作出判决,判令许某给付张某工资款6944元,并支付相关费用988元,共计7932元。
2007年4月江苏省溧阳市法院委托枞阳法院执行此案,多年来因许某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次查询银行无存款记录。委托法院和申请人均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信息,故此案未能执结。面对张某一直不停地催执此案,承办法官亦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近日,许某认为张某是天长市人,我是本地人,时过境迁,枞阳法院法官都大是本地人,还会为一件受托执行的陈年老案铁面无私来执行我?抱着侥幸心里回家盖了三层洋楼。经走访调查,申请人张某提供的信息和线索属实。2003年10月15日执行法官前往许某住处执行,许某当时不在家,其妻子正与许某通电话,法警向她索要许某电话时被咬伤。但最终与许某取得了联系,许某于下午来到枞阳法院。经法官耐心地宣讲法律反复做劝解工作,许某被感化后电话通知其妻将7932元执行款送至枞法院,并要求其妻向被咬伤的法警承认了错误,请求谅解。
至此,一起外地人申请且是受托执行的陈年老案得以顺利执结,也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胡其志、陈丽丽)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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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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