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在线消息 11月13日,枞阳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门面房被查封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债务的案件,从而使双方十三年的债务纷争圆满了结。
2000年前,吴某在承包枞阳县钱铺乡轮窑厂期间,陈某向吴某赊购红砖,致使双方形成113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吴某催讨此款的过程中,陈某以第三人尚欠其工程款为由,于2000年分四次开具以第三人为交款单位的收据,总额为113000元,由吴某代其向第三人催讨此款,以抵付砖款。在多次催讨后,第三人认为,该款应由陈某自行与其结算,遂拒绝了吴某的付款请求。嗣后,吴某只好向陈某催讨此款,但陈某始终不予答理。为此,2011年8月吴某将陈某诉之枞阳法院,要求其给付砖款113000元,法院判决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吴某于2013年4月向枞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陈某仍未现身,执行法官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查找,其在辖区内无存款记录,亦无房产登记。对于十年前形成的“巨额”债权,看着申请人焦急的样子,执行法官急在心里。就在案件即将陷入僵局时,申请人听说被执行人陈某在池州可能有房产,至于在哪里不清楚。执行法官了解到这一线索后,第二天就赶赴池州,在贵池区法院的配合下,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在池州住宅房和门面房均有,通过调查发现,陈某所有的门面房现租赁给他人经营,每年租金42000元。枞阳法院在执行此案时,认为陈某属于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者,该院不仅依法查封该门面房,而且要求承租户将租金交到该院执行专户。迫于法律威慑,陈某主动找到法院,要求不要拍卖其房产,并承诺分期给付执行款。11月10日,陈某将113000元的执行款全部交到法院,由法院转交给申请人吴某。
11月13日,申请人吴某已分批领回全部执行款,该院依法解除对吴某门面房的查封。(章胜莲、尹冬壮)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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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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