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在线消息 近日,枞阳县法院依法调结了一起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赔偿、朱某于调解书签收之日分别给付原告吴某42000元和1200元。
2014年10月3日8时30分,朱永本驾驶皖HZY90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8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88省道36公里400米处,不慎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由吴某驾驶的正在左转弯的二轮摩托车,造成吴某“头胸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吴某损伤部位被评为十级伤残,,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实,皖HZY906号小型普通客车系朱某本人所有,该车在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本起事故发生车辆保险期间内。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就赔偿问题进行和解协商,经枞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遂达成上述协议,此案一日内得以调结完毕。 (胡子忠)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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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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