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在线消息 “赖某,您好,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文书已经发过去了,请问收到了吗?”
“收到了,周法官,我会按时出庭的。”
枞阳法院义津法庭的周法官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用微信向当事人赖某成功送达诉讼文书。
2015年8月份,周法官承办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但起诉状中没有被告赖某的详细地址,只有赖某父母地址。周法官按照该地址向赖某父母了解情况,但他们声称已与儿子断绝关系。后原告崔某提供了被告的手机号码,拨通电话后赖某称其在外地躲债,不能回来领取文书,也不愿提供现在的住址。承办法官告知赖某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送达应诉材料,赖某便提供了自己的微信号码。在添加微信后,承办法院将诉讼材料一一拍照发给赖某。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那段对话。
合理利用微信等网络工具送达,不仅节约司法资源,节省时间,方便当事人,还有利于和当事人及时沟通,因此,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业已存在的送达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新修订的民诉法并没有将电子送达方式限于传真和电子邮件,为未来更为先进的电子送达方式预留空间。(余江春)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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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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