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在线消息 枞阳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一起涉贫困户危险驾驶案件审理中,坚守法律底线,精心平衡刑事审判与精准扶贫关系,妥善处理对犯罪贫困户量刑,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2017年5月6日中午,被告人吴某在家里吃饭饮酒后,于当日15时许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检测,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28.8毫克,且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吴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庭审中,吴某自愿认罪,但提出其妻子患病需要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属于低保户,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吴某家庭困难,且认罪悔罪,法院决定在财产刑的处罚上尽量从轻从宽,减轻被告人负担。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通讯员)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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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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