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在线消息 因同行竞争问题,朱某与陆某发生口角。岂料,陆某的女儿谢某为护母,拿刀刺伤朱某。近日,该纠纷在枞阳县法院正式审结。
原告朱某、被告谢某、案外人陆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茶叶店,销售茶叶。2017年9月5日11时许,朱某手端一碗饭从案外人陆某的店门口经过,陆某认为朱某走路的时候用眼睛瞪了她,就质问朱某,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后被众人拉开。但陆某仍站在自家门口继续辱骂朱某,朱某听到后也站在自家门口谩骂陆某,谢某见状手持水果刀并用黑色塑料袋包裹,从背后朝朱某右侧臀部连刺三刀后逃离现场。事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各项损失11775.1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朱某与案外人陆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互相谩骂,陆某的女儿谢某不仅没有劝阻,反而手持水果刀刺伤朱某,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朱某各项损失共计11153.10元。陈华琴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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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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