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线上调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2022年5月24日傍晚,钱某某驾驶拖拉机沿枞阳县枞阳镇某村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对向何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钱某某与何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另外,钱某某在广西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互助保险)。事故发生后,钱某某与何某某的近亲属在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主持下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钱某某赔偿何某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安葬费、参与处理事故人员费用等赔偿款共计445000元。钱某某在支付265000元赔偿款后,迟迟未能支付剩余180000元,后何某某的近亲属朱某某等人将钱某某、广西某公司诉至枞阳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在庭前向钱某某释明了该案法律关系以及其应支付赔偿款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经过多次沟通,钱某某表示同意支付赔偿款,但是由于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给付。此外,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广西某公司经办人联系,告知该公司应当按照互助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该案双方当事人虽因住所地相距较远,未能当面进行协商,但承办法官通过微信、电话等线上方式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钱某某、广西某公司均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该案顺利了结。(吴芳)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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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蒋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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