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精神,失地农民、非从业人员以及享受半费医疗的企业职工家属、长期随父母在城镇上学和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开发区、农垦系统、林场、牧场、渔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属地原则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把党的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陶义胡宏斌)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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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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