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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持刀伤债主"案一审宣判

时间:2009-11-17 15:26:23

  16日上午,枞阳县法院对发生在枞阳镇莲湖饭店的“持刀伤债主”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许某因故意杀人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家住枞阳镇展望村的许某在去年5月承接了枞阳镇莲湖饭店的装潢工程,为此雇了多名装修工人。工程结束后,许某与饭店老板朱某因结算价格争执不下迟迟未拿到装修工资。今年7月16日下午5时许,不堪手下工人多次催讨工资的许某迁怒于朱某,携带一把尖刀到莲湖饭店找到朱某要求给个说法,遭拒绝后许某持尖刀朝朱某左胸部猛刺一刀,后被人及时制服。事后朱某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

  许某被提起公诉后,受害人朱某以及在现场因制止许某被尖刀划破手部轻微受伤的两名群众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在法官主持下,许某与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协议,共赔偿对方各项经济损失2.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事先准备好刀具并选择被害人要害部位猛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在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被他人制止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同时考虑案件事出有因、后果轻微等因素以及许某的认罪悔罪表现,遂对许某予以减轻处罚。 (张勇)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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