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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枞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政策作重大调整

时间:2009-12-16 10:53:10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主管局同意,自2010年元月1日对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如下调整:

  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3万元提高到4万元。

  二、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6万元(含统筹基金支付4万元)。

  三、慢性病统筹种由12种增加至25种,新增癫痫、前列腺增生、重症肌无力、血友病等,取消高血压病Ⅱ期;基金支付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600元。年统筹支付进一步提高。

  四、统筹基金和救助基金分段支付比例较去年有所增加。

  五、对参保职工因病异地转诊转院实行分类管理

  A类:指本县定点医疗机构目前没有条件开展的重大疾病治疗。A类疾病有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造血干细胞移植等十八种,疾病种类将根据本县医疗水平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调整。A类疾病转诊转院须由本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医院负责人签字同意,然后由县医保局组织医疗专家认定并批准。

  B类:除A类疾病以外的疾病。B类疾病转诊转院须由本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医院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县医保局备案。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转诊转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的起付标准为400元,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属于A类的,退休人员为90%、在职人员为80%;属于B类的,按一般异地住院情况处理。

  六、特殊检查治疗及特殊材料的使用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的检查、治疗、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的,视为“特殊检查治疗及材料”。支付比例规定如下:单价在200元~1000元(含)的,个人先支付10%;单价在1000元~20000元(含)的,个人先支付15%;单价超过20000元的,个人先支付30%。个人先支付以后的剩余费用纳入到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由基金按规定进行支付。

  七、个人帐户可以用来支付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个人支付部分。

  八、增加安庆市立医院纺织分院、合肥四院、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安医大附二院、安徽省立儿童医院、皖南医学院附属弋矶山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上海一院、上海九院、上海肺科医院、上海华山医院为县外约定医院,目前我县医保县外约定医院已经达到32家。

  九、为节约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认定专家委员会会议合并,于每年4月份由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选择合适日期召开。(陶义)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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