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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一种粮大户告村委会“不作为”

时间:2009-12-25 09:02:59

  今年6月的一场暴雨,枞阳县山镇巢山村种粮大户陶家顺承包的百余亩秧田几乎全被水淹,且长达10余天。陶老汉认为是村里排涝设备老化、排水沟渠不畅等原因造成大面积减产或绝收,多次协商未果,他起诉至枞阳县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14.1022万元。23日上午,枞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巢山村委会三日之内退还陶家顺2009年半年承包金1.29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陶加顺与巢山村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巢山村按约接通圩内三相电,接到陶加顺现有房屋边,巢山电机运转正常,将圩田积水排干为止,完成了约定的送电、排涝义务;正常年份,巢山电站一台55千瓦电机排涝,能满足赵咀圩农业生产需求;今年6月29日至30日连降暴雨系不可抗力,巢山电机一时无法排干雨水,使南侧圩田秧苗被淹;陶加顺第二次栽插主要系水灾所致;续签合同约定陶加顺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陶加顺自1994年开始承包,承包圩田位置、地势、巢山电机设备、排水能力等现状均是客观存在,陶加顺自愿续签合同,约定巢山村负责赵咀圩排涝、电机排涝最低水位为机站进水渠过沟预制板下30厘米,只约定排涝最低水位,未约定在什么情形下、什么时间内最低水位。从合同看,应理解为正常年份、秧苗存活的排涝最低水位;合同还约定如遇大水年份、圩堤溃破或大直埂被全部淹没,造成颗粒无收,合同顺延一年,不加收当年承包金,在插秧苗与收割期间,如因突发性暴雨,将大直埂全部淹没,可减免当年承包金一半,除此以外的损失由陶加顺负责;此款是针对非正常年份突发性暴雨设置的。虽然陶加顺陈述大直埂全部淹没,巢山村陈述大直埂未全部淹没,但双方均未举证;鉴于今夏突降暴雨事实,6月29日至30日的降水量达238.1毫米,巢山电机连续排水8天7夜,法院遂推定大直埂全部淹没,陶加顺南侧圩田秧苗被淹及第二次栽插属实。据此法院判决:巢山村委会三日内退还陶加顺2009年半年承包金1.29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陶加顺负担2600元,巢山村委会负担500元。

  12月23日上午,陶加顺接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告诉记者,他不服此次判决,将继续上诉。(安庆新闻网)

稿件来源: 安庆新闻网
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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