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底的一场暴雨,给枞阳县山镇巢山村种粮大户陶家顺的秧田带来了“灭顶之灾”,其家承包的百余亩的秧田几乎全遭水淹,并且长达十余天之久,导致已栽插的秧苗被水浸泡后烂了根部,严重影响了当年的收成。
由于村里排涝设备老化、排水沟渠不畅和诸多原因造成大面积减产或绝收,在与村里多次协商未果后,陶老汉愤然向枞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状告当地村委会“不作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十余万元。12月2日上午,该案开庭后经合议庭合议,12月23日上午,枞阳县人民法院有了审理结果。判决巢山村民委员会在三日之内退还陶家顺2009年半年承包金1.29万元,并驳回陶家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陶家顺负担2600元,巢山村委会负担500元。
法院在审理该起案件时,归纳了双方的焦点为:1.巢山村是否违约。2.陶家顺的圩田有否损失及损失的承担。法院审理后判定:1.巢山村委会三日内退还陶家顺2009年半年承包金1.29万元。2.驳回陶家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陶家顺负担2600元,巢山村委会负担500元。
当天上午,种粮大户陶家顺老汉在接到长达15页的枞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告诉记者,他对枞阳法院一审判决感到不妥,他表示要上诉。 (纪哲)
稿件来源: 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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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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