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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万“借款”以1万元了结

时间:2010-02-14 09:13:32

  9日,枞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看似简单实则不然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持借条要求被告偿还21.82万元借款的诉求,最终以被告给付原告1万元了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从事棉籽、棉花收购的王强和张胜(均系化名)既是生意伙伴又是同乡,关系不错,去年下半年双方突然翻脸,王强拿着张胜出具的一张借条到法院诉称,张胜因资金周转困难2007年11月4日向其借款21万元,加上之前零星借款合计21.82万元,多次催讨拖延不还,请求法院判令张胜归还。

  张胜接到诉状后气愤异常,写了答辩状送到法院:“2007年市场上棉籽紧俏,王强以怀宁一家植物油公司业务员身份请求我在枞阳一家棉业公司订购100吨棉籽。怀宁植物油公司的购货款也直接汇到王强银行卡上。当年11月5日,我和王强在枞阳县农行将怀宁植物油公司汇到王强银行卡上的货款提出,加上王强自带的现金共计21.82万元全部交给枞阳棉业公司。由于王强和枞阳棉业公司的人不熟悉,便要我出张条据,我就向王强出具了借条,但不小心将‘11月5号’错写成‘11月4号’。以后怀宁植物油公司提走了这100吨棉籽,而我出具给王强的借条没收回。王强与我发生矛盾后,就利用这张借条编造了借款事实。请求驳回王强的起诉。”

  庭审中,原告王强坚称借条上的借款是其私人资金,与怀宁公司汇到银行卡上的货款无关,并提供了借条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明借款与货款在时间、金额上不一致。而张胜不能提供确切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吴利平法官凭着直觉感到原告起诉一定有背后原因,他多次通过电话、约见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并到供货公司调查走访,终于发现在这笔购销棉籽业务中存在差价款问题。原来,王强认为自己介绍了这笔业务,应当享有差价款份额,而张胜表示没从供货方手中拿到差价款,为此双方发生矛盾。由于张胜出具的借条没及时收回,时间又错写,看不出借款与货款之间的关联,所以这张应作废的借条成了王强的利器。很快,双方就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协议,被告张胜一次性补偿原告王强差价款1万元。(张勇)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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