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一个三岁的小女孩被人收养了,20多年后,由于养女出嫁与养母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养母将养女告上法庭,这是4月15日枞阳县义津人民法庭调解的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养女给付五万元养育费给年过六旬的养母,至此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小兆(化名)与养母同是枞阳县麒麟镇某村人。 1982年,小兆三岁的时候,由于家里姐妹较多,小兆的父母将小兆送给本村的方某夫妇抱养,由于方某夫妇没有生育子女,小兆到他们家后,夫妇二人将小兆当作亲生骨肉。1985年,养父因病去世,抚养教育小兆的担子就落到养母姚某的身上。小兆23岁那年,别人给小兆介绍了对象,不久,她出嫁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家庭负担的加重,小兆与养母之间来往越来越少。2008年,养母姚某提出自己年岁已高,劳动能力有限,希望小兆能每年给付点赡养费用,可是小兆提出自己的生活也不富裕,承担较多的赡养义务也困难,后经村干部调处,小兆答应每年给付养母生活费800元,可是给付了一年之后,姚某再次催要赡养费时,小兆称经济困难一直不给,为此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兆尽赡养义务。审理中,小兆与养母之间因话不投机,双方相互数落着对方的不是,姚某一气之下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小兆一次性支付养育费用5万元。经过法官调解,小兆同意解除与养母的收养关系并支付5万元,但提出五万元分五年付清,即一年支付1万元。 (周正春、乔剑)
稿件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
编辑: 王章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