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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枞阳县工业企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枞阳县工业企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枞阳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枞阳县工业企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工业强县”战略,促进我县工业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原则,建立健全考核激励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
第三条考核奖励对象为本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工业企业(不含枞阳海螺公司)。
第四条奖项设置为:纳税大户奖、明星企业奖、新进规模企业奖、企业创牌获证奖。
第五条考核办法
(一)对年度纳税前十名的工业企业,授予“纳税大户奖”。
(二)工业企业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授予“明星企业”称号:年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不含200万元),增幅在25%以上的;年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不含300万元),增幅在15%以上的;年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增幅10%以上的。
(三)年度内被省统计局新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授予“新进规模企业奖”。
(四)工业企业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授予“企业创牌获证奖”:首次获得国家认定的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首次获得省级认定的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首次获得国家或省级质量奖的;首次获得国家三合一标准认证(ISO9000、1SO14000、HACCP)的。
第六条奖励办法
获得第五条所述奖项的,县政府给予奖励,并授予奖牌。
(一)纳税大户奖:授予纳税大户奖牌,在县城显著位置立大型宣传牌进行宣传。
(二)明星企业奖:每企业奖励10万元。
(三)新进规模企业奖:每企业奖励1万元,同时奖励企业所在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0.5万元。
(四)企业创牌获证奖:企业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奖励40万元;企业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奖励8万元;企业首次获得全国质量奖、省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企业新通过国家三合一标准认证的,奖励5万元。
第七条指标认定
(一)入库税金。为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入库的各类税金及附加。企业补交欠税、税务稽查查补以前年度的补税、减免税、退税(不含出口退税)等不计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总额考核。由县财政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审核确认。
(二)销售收入。以企业上报县统计局年报数据为准。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省统计局审核确认的企业名单为准。
第八条申报考核程序
(一)年终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和有关文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报表(由县经信委制定)如实填写并盖章后,报县经信委。
(二)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由县经信委牵头,会同县开发区、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进行考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奖励。
第九条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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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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