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物价局文件
财综〔2010〕1160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我省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免收,包括省级设立的铁路护路联防费、货物港务费等。
二、各地财政、物价部门要通过部门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布关于免征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收费政策,确保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有关规定,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现就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全额免收。免收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等。
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有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政策,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目录,同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通知落实减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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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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