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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土堆成“杀手” 堆土单位要赔偿

时间:2010-10-21 10:39:47

  枞阳在线消息 由于运送绿化用土到指定的公路堆放时未设置明显标志,导致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枞阳县官埠桥镇村民唐某撞上土堆后身亡,运送绿化用土的单位遂被唐某亲属告上了法庭。近日,枞阳法院作出判决:受害方因其过错自行承担60%的责任,运送绿化用土的两个单位按过错大小承担其余40%的赔偿责任。

  今年1月22日晚,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由枞阳县官桥镇驶往县城,行至枞阳县城城北路出口新楼村境内时,碰撞路面土堆后受重伤,经抢救无效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在夜间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车速较快,未能确保行车安全,且准驾车型不符,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唐某的双亲在经历了丧子之痛后,向枞阳法院起诉要求堆放土堆的单位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法院根据飞宇公司申请,又追加了县城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共同被告。

  法院查明,飞宇公司在承建县城污水管网一期工程时,因该工程所取出的地表土较肥沃,便于2010年1月中旬按发包方县城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要求,将取出的一些地表土运至县城城北路出口,作为该路两侧的绿化用土。但由于当时该路段正在进行公路绿化带两侧侧石安砌,施工单位只好临时将运送的绿化用土堆放在公路主车道两侧,至发生事故当日下午,堆放的绿化用土已达2744立方。

  该案中,对受害人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于其余责任如何分摊,法院认为,县城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在要求飞宇公司运送绿化用土时,明知将绿化用土堆放在主车道两侧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却未及时安排清除并设置警示标志,致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飞宇公司虽是应发包方的要求运送绿化用土,但对绿化用土堆积后形成的土堆未进行有效管理,也未设置警示标志,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县城重点建设指挥部承担28%的赔偿责任,飞宇公司承担12%的赔偿责任。(王玲 张勇)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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