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刑事犯罪、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因身份无法核实成为“无名氏”的案例不少,有些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尝试由民政部门代为提起民事诉讼。日前,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枞阳县民政局代无名氏起诉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此举标志着民政部门代为诉讼将成为过去时。
案例:法院对民政局代诉说“不”
3月18日,就枞阳县民政局代无名氏起诉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民政局起诉。
据了解,2006年6月22日,朱某驾驶一辆拖拉机变型运输车,由枞阳县城驶往铜陵市,途中与行人无名氏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该起事故经枞阳县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案发后,枞阳县民政局作为流浪人员的管理者和事故中无名氏死亡后的具体事务代理人,于2010年12月诉至枞阳县法院,要求被告朱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为主张权利的原告应当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案死者身份不明,枞阳县民政局与本案死者无名氏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近年来,在刑事犯告枞阳县民政局的起诉。
省高院:类似案件法院将不受理
“此案的审结标志着以后类似的案件如由民政部门起诉,法院均将不予受理。”省高院称,此举标志着民政部门代为诉讼在我省将彻底成为过去时。
枞阳县人民法院周会娟法官表示,此案裁决的法律依据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底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在法律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不再具有代为起诉的主体资格。根据该规定,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找不到相关的权利人,民政部门又不允许代为行使权利,是否意味着今后无名氏流浪乞讨人员死亡,肇事者就可以免除民事赔偿的责任?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晓平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20年的诉讼时效内,只要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人出现,就可以提起诉讼索赔。”
民政厅:代为索赔款民政暂保管
其实,“民政局代起诉”模式源于合肥2009年的“余长贵肇事案”。该市包河区民政局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葛胜全称,民政局收到26.8万元赔偿款后,专门开设了账户,替无名氏死者家属保管这笔钱,至今分文未动。
记者在省民政厅采访时了解到,从目前各地民政部门代为索赔的案例来看,胜诉后获得的赔偿款一般由民政部门代为保管,有的还有检察机关参与监管。民政部门会继续努力查明死者的身份,寻找死者亲属,如果查明身份或者找到亲属,在扣除医疗费、丧葬费后会将赔偿款转交给亲属。“如果最终找不到,赔偿款要么转入社会救助基金,要么依法上缴国库。”
法学学者:应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胡海律师认为,替被撞身亡的无名氏向肇事者索赔,民政部门不只是维护个体利益,更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如果民政局不能先行代为诉讼维权,及时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处理,被害人的近亲属日后即使得知被害人已经死亡,但由于时过境迁,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而安徽省职业技术学院法学系老师胡敏则认为,民政部门积极索赔是出于好意,但是在没有相应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这样做的确师出无名。其实要解决这一问题并不困难,只需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有求偿权即可,而更进一步来说,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类似问题的根本之道。(袁星红)
稿件来源: 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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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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