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在线消息因夫妻闹离婚而四年多未支付养女的抚养费,2011年1月4日,原告小陈将自己的养父陈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给付从2006年至今直至独立生活之前所有应付的抚养费用。
陈某和谢某都是枞阳县人,因婚后几年都没有生育子女,1994年便协商抱养了一个女孩小陈,一家三口过着正常的家庭生活。一晃到了2006年,陈某和谢某因故发生矛盾,陈某分别五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驳回。自提出离婚开始,小陈就随谢某一起艰难生活,陈某未支付任何生活费用。不幸的是,谢某年事已高,没有固定工作,又患有多种疾病,几年来他们为了维持生计还负了几万元的债务。眼看着小陈就要上高中了,母女俩实在无力支撑,遂来法院起诉陈某给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养父母对养子女有同样的义务。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判决了被告一次性支付2006到2010年的抚养费用共计2万元,2011年及以后的费用按年支付,至小陈18周岁时止。 (王玲)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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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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