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在线消息去年10月,枞阳县双龙村妇女陈义云两次实名在当地网站论坛上发帖举报村主任的各种“罪状”,并称村主任是“霸权欺压百姓的村长”,帖子引起当地网民的热议。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村主任朱英生遂将陈义云告上法庭,索赔1.06万元。1月6日上午,枞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引人关注的村官告民案(本报曾报道)。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官告民”案进行了判决:该村民必须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村主任道歉,道歉内容还须审核。驳回村主任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网页公证费计725元由该村民负担。
【审理查明】
村妇发帖举报内容不实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陈义云公开在枞阳网发表“投诉双龙村霸王村长”和“谁使我的网吧不能接电”两篇文章称,作为一个村干部自家有小车三辆,村里干部太黑了,丈量老百姓的土地都缩水,到今天为止卖老百姓的土地一个组有100多万元都不能给老百姓发一分钱等情况均不属实。
【法院认为】
贬损发帖侵犯了村主任的名誉
陈义云两次在论坛发帖后,引发了许多网友跟帖评论,公开贬损、丑化朱英胜的名誉和人格,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给朱英胜在村委会及全体村民中造成一定的影响。陈义云在主观上具有对朱英胜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朱英胜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陈义云侵犯了朱英胜的名誉后,朱英胜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故对朱英胜该项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朱英胜要求陈义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请求,法院考虑陈义云在网上所发帖子已删除,对朱英胜的精神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朱英胜此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但因陈义云的行为造成朱英胜保全网页所支付的公证费,陈义云应予承担。
【一审判决】
村妇书面道歉并付相关费用
据此,经枞阳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义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朱英胜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该院审核。否则,该院将在一家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被告陈义云负担。驳回原告朱英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保全网页公证费600元,计725元,由陈义云负担。(安庆晚报——李翔)
稿件来源: 安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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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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