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在线消息因为存在不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5月19日,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原告江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2011年2月11日赵某驾驶皖HF168G小型普通客车在枞阳县境内S228线20.2KM处,碰撞到路上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2月11日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江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10362.13元。江某曾于2010年7月18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交强险和一份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事故发生后,江某向某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因此双方发生纠纷,江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认为案件调解的可能性较大,遂召集双方当事人,对当事人在整个事件中存在的过错责任进行了逐一的分析。原告的交通事故属实,被告应当予以理赔,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赔。原告的诉请中有一部分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原告可以适当放弃。双方当事人被说得心服口服,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江某8000元,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钱程玲 吴莉华)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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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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