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八岁小孩在门前踩踏了一棵桂花树而发生口角,一名在校大学生即动手打人造成九级伤残,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赔偿受害人6万元损失;因有人到家里找自己的丈夫理论,一妇人遂与之发生争吵,随手用竹棍击打受害人腿部造成十级伤残,除赔偿对方5万元损失外,亦被判决故意伤害罪。这就是不久前枞阳县法院刑庭审理的两件故意伤害案件,不得不让人感叹:小矛盾,伤不起。
被告人陈某系枞阳县人,安徽省某本科院校在校大学生,某日与八岁的堂弟一起路过邻居受害人潘某的家门前,小孩踩踏了潘某家的桂花树,陈某遂与潘家发生口角。后陈某回家将事情告知父母,随后又同父母一起来潘家理论,遂发生肢体冲突。陈某击中受害人右眼部,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案件被提起公诉后,受害人提起附民诉讼,后双方庭外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且系偶犯、初犯,故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只因小小的邻里纠纷即酿成刑事犯罪,值得深思和警醒。
无独有偶。枞阳县横埠镇某村中年妇人方某,可能活了大半辈子也没料想到自己会坐上法院的被告人席位。方某丈夫是村里的副主任,一同村村民周某因不满村务管理工作,到方某家里准备找村副主任理论。当时副主任不在家,方某遂与周某发生争吵,方某性急之下随手捡起地上的竹棍就击打周某的左小腿部,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但依法而来的刑事判决还是不能逃避,被告人明知用竹棍击打受害人腿部可能会造成伤害,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已经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适用缓刑一年。(王玲)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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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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