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在线消息近日,县政府出台了《枞阳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乡镇政府、县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管;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季度末的次月3日前,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开发区和县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乡镇政府、县开发区和县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的次月7日前,将辖区或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隐患销案情况汇总,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季度末的次月15日前,报告县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办法》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按照不同等级由县安委会挂牌督办,或报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县安委会分别向乡镇政府、县开发区或县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查通知书。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后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或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依法予以关闭。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李学斌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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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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